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岩刑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正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正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720号罪犯张正勇,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七月至二0一四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元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正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