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江韶鹏犯容留他人吸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韶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729号罪犯江韶鹏,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韶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江韶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韶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二月至二0一四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江韶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韶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