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民一终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锦民一终字第00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金某,被上诉人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纸浆,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2013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截止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12759元,并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前分四次全部还清。现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上述货款。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给付货款,拒不履行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从2011年10月28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原告对此承诺并无异议,故应从被告违反承诺之日起计算利息。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的律师费、代理人差旅费、取证费,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2759元;二、被告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31275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承认给纸浆了但不应给30多万,改判向被上诉人给付1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上诉人公司的管理人员刘某丙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提供美国进口木浆104.253ADMT,同时也约定了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2011年11月上诉人收到约定的部分美国进口木浆,可木浆的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致使上诉人的纸产品质量下降,被买纸客户以违反质量约定为由退货,并支付了违约金,所退纸由上诉人贱价处理。当刘某丙与被上诉人交涉质量问题及违约条款时,被上诉人一直拒不承认,只是一味强调自己的理由。2014年上诉人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因与刘某丙沟通不畅,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本着诚信的原则对被上诉人作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作出后,与刘某丙见面沟通后才了解到被上诉人违约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并没有按还款计划归还货款。根据不是进口纸浆的产品质量倒推出价值只值17万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纸浆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纸浆没有达到约定标准。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纸浆系从美国、加拿大进口,美国、加拿大是公认的法制国家,对木浆及其标准有着十分严格细致的管控,被上诉人在每次供货前,此次供货前也不例外一一均向上诉人提供了纸浆的详细技术指标、纸浆的原产地证书等材料,且就上诉人所提问题作了充分解答,被上诉人为诚实为本分之商人,多年给上诉人提供纸浆,如有弄虚作假、坑蒙拐骗行为,上诉人也不可能与被上诉人长期合作。二、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产纸张质量不合格源于被上诉人的纸浆瑕疵。众所周知,纸张的生产涉及诸多方面,纸张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纸浆不合格固然能够导致纸张质量不合格,但工厂在原材料运输、存放、生产乃至产品的运输和存放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纸张的质量,工厂工艺落后、偷工减料、工人操作失误、原材料被污染等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最后导致纸张质量不合格。上诉人在其纸张质量出现问题时,没有先从内部排查问题、没有任何证据排除上述可能导致纸张质量不合格的其他问题,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纸浆的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合格、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纸张质量问题源于纸浆质量的哪一种瑕疵,即以被上诉人纸浆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其应当支付的货款,显然是强词夺理,无法令人信服。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如期按质履行了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还款计划真实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决正确。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其出售纸浆存在质量问题,其诉讼请求毫无依据,请求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还款计划证明上诉人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截止至2013年12月30日,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312759元,并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前分四次全部还清。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某浆纸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2759元,及给付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正确。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上诉人主张2011年11月上诉人收到约定的部分木浆,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致使买纸客户退货,上诉人支付违约金,退纸贱价处理。以上上诉理由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上诉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表明对欠款数额的认可,上诉人即应按还款计划的约定履行义务。上诉人又提出上诉人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作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作出后,才了解到被上诉人违约的事实。但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答辩称,同意在能力范围内尽早偿还货款本金312759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纸浆不是进口纸浆,根据产品质量倒推出价值只值17万元,亦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由上诉人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天颖审判员 庄 晓审判员 杨丽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