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16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本勤与冯昌虎、冯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勤,冯昌虎,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1665-1号申请执行人李本勤,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昌虎,男,1944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冯丽,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冯丽的房产已在另案中拍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丽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皖江水产批发市场综合楼的门面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