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玉荆、孙绍学与被执行人董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玉荆,孙绍学,董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阮玉荆,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孙绍学,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董玉珍,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阮玉荆、孙绍学与被执行人董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玉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