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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志勇、李伟、曲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志勇,李伟,曲秀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岗,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淮治朝,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志勇,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曲秀峰,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勇、李伟、曲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