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崇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丁锡平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锡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崇行初字第76号原告丁锡平,男。委托代理人许栋、朱清,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文栋。委托代理人邢瑞莱。委托代理人谭虎彬。第三人彭元德,男。原告丁锡平诉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彭元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丁锡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锡平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锡平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锡平负担。审 判 长  徐 滢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