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世兰与李传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兰,李传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234-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兰,农民。被执行人李传植,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传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传值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传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传植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传植在银行的存款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