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1793号-2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1793号-2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8500-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黄宏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军,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599071-5,住所地在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水南溪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杨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4913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人民币8433元,由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韩先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