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永年、商雪梅、吕红光、陈树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永年,商雪梅,吕红光,陈树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伟,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涛,男,该社职员。被告:宋永年,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商雪梅,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宋永年(系商雪梅舅舅),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吕红光,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洪杰,男,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永年、商雪梅、吕红光、陈树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