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贺秋娃、乔文忠与任巧俊、侯秀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秋娃,乔文忠,任巧俊,侯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贺秋娃,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乔文忠,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任巧俊,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侯秀秀,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任巧俊、侯秀秀支付二申请执行人乔文忠、贺秋娃工资各2448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任巧俊、侯秀秀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庭组织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任巧俊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4900元。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屈 妮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4年10月29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解光勤审判员:刘文甫、刘云飞记录人:屈妮评议如下:刘云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任巧俊、侯秀秀支付二申请执行人乔文忠、贺秋娃工资各2448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任巧俊、侯秀秀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庭组织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任巧俊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4900元。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刘云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解光勤: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