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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5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西安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太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胜,李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751号原告西安太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井上村北二环东段396号瑞景苑北国之春7幢1单元。注册号610100100090629。负责人赵建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海亚,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政,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胜,具体身份不详。被告李菲,具体身份不详。委托代理人史超,无业,系被告李菲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太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胜、李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太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