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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汕头市达豪建筑总公司、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汕头市达豪建筑总公司,郭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被告汕头市达豪建筑总公司。地址:平远县大柘镇跃进岗金色华府二栋8层电梯房。负责人曾广标。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汕头市达豪建筑总公司、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琼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金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