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山东同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朗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同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朗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滁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朗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宰国朗,该公司总经理。山东同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朗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裁字第209号裁决书向天长市朗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天长市朗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朗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