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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垦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崔乃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刘新村,崔玉银,崔长海,崔乃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垦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负责人:李万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亮,职工。被执行人:刘新村。被执行人:崔玉银。被执行人:崔长海。被执行人:崔乃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垦胜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胜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学三审判员  岳玉成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