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邵洪江与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洪江,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716号申请执行人:邵洪江,男。被执行人:张玉华,女。申请执行人邵洪江与被执行人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已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尚欠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丛长庆审 判 员 杨开忠代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