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登凯与刘建民、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凯,刘建民,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李登凯,男,1970年9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民,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负责人杨宝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德庆,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负责人董振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博,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凯与被告刘建民、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登凯在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民、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李登凯予以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