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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6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东城区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培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42号102、201单元。法定代表人吴紫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4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建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清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