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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尚志涛、金银凤与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涛,金银凤,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83号原告尚志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吟颂(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金银凤,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吟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天上人间小区1-301、401。法定代表人黄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晨(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芸(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志涛、金银凤诉被告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尚志涛、金银凤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外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志涛、金银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志涛、金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916.50元由原告尚志涛、金银凤负担。审 判 长  李颖文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