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3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张玉柏,陈秀华,张登瑞,李爱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05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3号。被告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广陵工业园。被告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郭家下口村。被告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张家屯村北。被告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广陵村南。被告张玉柏。被告陈秀华。被告张登瑞。被告李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告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张玉柏、陈秀华、张登瑞、李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张玉柏、陈秀华、张登瑞、李爱芬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市张氏家纺有限公司、寿光市永兴涂布纸有限公司、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寿光市华源面业有限公司、张玉柏、陈秀华、张登瑞、李爱芬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新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