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志峰贷款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747号罪犯王志峰,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峰犯贷款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志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因罪犯王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福钒、林礼汀,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罗静、陈清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志峰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志峰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一年十月至二○一四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二○一一年、二○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71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