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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民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凯与李东华民间借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李东华,李利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陈凯,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被告:李东华,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李利娜,女,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诉被告李东华、李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东华、李利娜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东华、李利娜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彤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