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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江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胡杰与张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江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胡某,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张某,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张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福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