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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08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宇与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082-5号申请执行人陈宇,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住**市**路**号**栋**房,现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男,**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市**路。法定代表人胡**,该局**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宇与被执行人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三亚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城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撤销对海南华运万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为4602****0542的注册登记及向陈宇支付120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0元及文书司法鉴定费12000元),权利人陈宇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亚工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10日,本院从三亚工商局开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账户中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243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0元、文书司法鉴定费12000元及执行费380元)。2014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4)城执字第1082-5号执行裁定,从扣划至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的执行款12430元中支付1205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宇,用于清偿本案金钱给付部分的全部债务;余款380元支付至三亚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用于缴纳本案的执行费。2014年10月28日,三亚工商局来函本院,告知已将海南华运万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4602****0542)的注册登记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本案金钱给付部分已执行到位,另一项撤销公司注册登记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城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