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执民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叶忠洪与胡志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忠洪,胡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叶忠洪。被执行人胡志川。申请执行人叶忠洪与被执行人胡志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金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5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胡志川所有的房产一套,但不适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12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