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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周莹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莹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1128号罪犯周莹,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芜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25万元予以收缴,退还芜湖长江轮船公司。周莹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女子监狱指派工作人员胡静、谢潇莹出庭支持对罪犯周莹减刑的报请,罪犯周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当庭出示服刑人员陈淑英、徐建秋的证言。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莹自入监改造以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及证人证言在卷证实,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