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中全运输、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中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4025号罪犯刘中全,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中全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8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中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7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中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中全在服刑考核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二月至二0一四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二分,获得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入账清单,该犯自2012年2月至2014年7月共入账30310元。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32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中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履行财产刑不积极,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中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期执行至202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