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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毛某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委托代理人崔青亮,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双平,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