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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9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凡福、张玲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凡福,张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91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孟凡福,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玲敏,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凡福、张玲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孟凡福、张玲敏应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8.3916‰计算至2010年2月7日,此后按月利率10.90908‰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但被执行人孟凡福、张玲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凡福、张玲敏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凡福、张玲敏的银行存款10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