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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德丰泽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河北德丰泽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8号原告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原山东合浩通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元春,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祥雨,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河北德丰泽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保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颖,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幸福,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丰泽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因双方已和解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49元,减半收取36275元,由原告宝胜(山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付昕明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