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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建,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王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经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审查后盖章认可,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原、被告共同财产中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346号阳光在线3栋1204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第00548437)及一台本田雅阁小车(湘A×××××)归原告所有。因被告拒不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且未将小车交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346号阳光在线3栋1204房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将号牌为湘A×××××本田雅阁小车交付原告;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张某乙,2010年5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1、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阳光在线3栋1204房(长房权证雨字第××号)归原告所有;2、号牌为湘A×××××号本田雅阁轿车归原告所有;3、长沙佰仕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归被告所有;4、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346号阳光在线花苑商铺(长房权证雨字第××号)归被告所有。双方还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履行协助义务。另查明,1、2005年10月20日,被告购买了长沙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91号金信·阳光在线(原金信景园)第3幢12层1204号房。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04125元,剩余房款21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还剩贷款本金152233.58元未还。2、2006年8月29日,被告购买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346号阳光在线花苑商铺。3、2006年8月31日,被告购买了一台号牌为湘A×××××号本田雅阁小汽车。4、2005年4月19日,长沙佰仕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本案审理过程中,1、原告主张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91号金信·阳光在线(原金信景园)第3幢12层1204号房的剩余房屋贷款本金152233.58元及利息由原告承担。2、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交付湘A×××××号本田雅阁小车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短信记录、《律师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贷款信息、个人贷款对账单、房屋产权情况、机动车辆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阳光在线3栋1204房(长房权证雨字第××号)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符合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因上述房屋还剩贷款本金152233.58元及利息未还,故被告应在原告偿还完毕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后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阳光在线3栋1204房(长房权证雨字第××号)归原告王某所有;三、被告张某甲应在原告王某偿还完毕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后7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变更登记。本案受理费7072元,财产保全费20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723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陈 尚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