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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泗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欧阳仲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欧阳仲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泗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83号茂泰世纪大楼17a1。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亚超、沈肖蓉,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被告:欧阳仲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欧阳仲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阳仲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仲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