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执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曾天伦与卢达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安执字第813-1号申请执行曾天伦,男,生于1951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卢达平,男,生于1961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1310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卢达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达平在三日内自觉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达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达平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