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张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1169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1169号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对原告李政义诉被告马永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铜张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法律文书第3页正文中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马永久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诉前保全费62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马永久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