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97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邹忠厚、周义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邹忠厚,周义芬,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7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云,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邹忠厚,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周义芬,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新区金渝大道68号5幢1-12层跃下-7,组织机构代码05322628-1。法定代表人赵雷,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正宇,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邹忠厚、周义芬、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