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纪阳和与校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阳和,校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纪阳和,男,1954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校竹林,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阳和诉被告校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 倩人民陪审员 邵翠红人民陪审员 邹 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