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广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建业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北镇营业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业,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北镇营业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广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孙建业,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甘洪建,系北镇市沟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法定代表人于新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登铭,男,1953年8月25日生,汉族,经理,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北镇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赵希仁,系该营业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业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北镇营业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建业负担。审 判 长 范琳琳人民陪审员 吴凤霞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