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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黄先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先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4058号罪犯黄先灯,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蕉城区,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先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人民币8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79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先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7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先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先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二月至二〇一四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分,获得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先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先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