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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杨某,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被告王某,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回族,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鸣代理审判员  滕 丽人民陪审员  汪 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