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国庆与史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庆,史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周国庆。被告:史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庆诉被告史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杰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