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启祥与杨卓,杨必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祥,杨卓,杨必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张启祥,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卓,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必友,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祥诉被告杨卓、杨必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祥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启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启祥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