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中法执指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马永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山,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法执指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山。被执行人: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原德州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交通局西邻。法定代表人:杨传峰,职务:董事长。马永山申请执行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原德州金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德州市德城区法院正在依法处理,本案指定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与其他案件并案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马永山申请执行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原德州金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