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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萨法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敬伟与赵玉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敬伟,赵玉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萨法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徐敬伟。被执行人赵玉航。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工资卡进行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