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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农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农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以被告在新疆打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得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