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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张强,职员。被告李波,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以被告李波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