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张强,职员。被告李波,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以被告李波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