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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马锡风与刘卫新、樊莉萍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锡风,刘卫新,樊莉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锡风,女,汉族,1931年12月4日出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新,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莉萍,女,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保洁员。上诉人马锡风与被上诉人刘卫新、樊莉萍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锡风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锡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锡风撤回上诉,各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马锡风已交),本院减半收取1750元由马锡风承担,余款1750元由本院退还马锡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波审 判 员  蔡联代理审判员  项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