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邻水执字第229号-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2010-229-5谢光武申请执行邻水县民生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市兴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武,邻水县民生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市兴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邻水执字第229号-5号申请执行人谢光武,男,生于1948年4月24日,汉族,个体户,住邻水县观音镇。被执行人邻水县民生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森,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州市兴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石板镇。法定代表人魏永中。谢光武申请执行邻水县民生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市兴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州市兴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县石板镇关渡村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全部义务,而本院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州市兴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县石板镇关渡村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达州市国用(2003)字第211号;面积:46922.29平方米】继续予以查封一年(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