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法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梁某某支付工资11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