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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43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378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