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XX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XX在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到2014年2月21日,拖欠银行本息合计人民币23574.77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王XX已将欠款全部还清。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向本院提出判处王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XX在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办理信用卡普卡一张,后使用该卡在龙沙区、铁锋区等地消费,并陆续还款,2014年1月18日后因失业没有经济收入而无力偿还透支款,截至到案发,王XX已拖欠银行本金22438.35元,利息1136.42元,合计人民币23574.77元。经银行多次催缴,超过还款期限不予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XX已返还所欠银行全部款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的自然身份;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XX归案情况;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正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无前科劣迹;4.催收记录、交易明细,证实银行向被告人王XX催缴还款及其透支数额;5.交通银行个人存款回单,证实被告人王XX已归还全部透支款。(二)证人证言证人杨XX(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工作人员)证言,证实王XX在其工作的银行办理信用卡及透支数额、催缴情况;(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未予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王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返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文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